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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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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專利師證書: 一、申請書。 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2. 2.專利師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書費與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文件。
  3. 3.第一項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專利師法》第5条的规定: 1. 通过专利师考试并符合职前培训资格的人员,可以携带证书费和以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专利师证书: - 申请书。 - 专利师考试合格证书或其证明文件。 - 身份证明文件。 - 职前培训合格证明文件。 2. 如专利师因丢失、毁损或损毁而申请补发或换发专利师证书,应携带证书费以及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文件。 3. 第一款职前培训的培训期限、实施方式、退训、停训、重训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办法由主管机关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资格合格的候选人可以通过提交申请书、考试合格证书、身份证明文件和职前培训合格证明文件,向主管机构申请核发专利师证书。如果专利师证书丢失、毁损或损毁,需要申请补发或换发,还需要携带证书费以及相关文件。职前培训的期限、方式、退训、停训、重训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由主管机关制定。

立法沿革 2

(0960614 制定)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其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請領、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之程序及應備文件。

(1040612 修正)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   一、申請書。   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專利師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書費與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文件。   第一項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如下:    (一)按原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經專利師考試及格者,檢具證書費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書後尚應經職前訓練合格,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為符實際及簡化行政管理,爰將核發證書之時點修正為考試及格且職前訓練合格者方得申請。    (二)配合核發證書時點之修正,爰增列第四款,申請核發證書應檢附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二、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一項本文後段移列修正。專利師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書費與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第三項由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專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60614 制定)

請領、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之程序及應備文件。

(1040612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如下:    (一)按原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經專利師考試及格者,檢具證書費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書後尚應經職前訓練合格,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為符實際及簡化行政管理,爰將核發證書之時點修正為考試及格且職前訓練合格者方得申請。    (二)配合核發證書時點之修正,爰增列第四款,申請核發證書應檢附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二、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一項本文後段移列修正。專利師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書費與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第三項由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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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法第 5 條規定:「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 一、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師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