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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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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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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專利
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
申請
核
發專利師證書: 一、申請書。 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專利師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書費與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文件。
第一項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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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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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及責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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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會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懲處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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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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