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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專利師證書: 一、申請書。 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2. 專利師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書費與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文件。
  3. 第一項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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