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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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