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條,當專利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有變更時,需要向專利專責機關提交證明文件進行變更申請。然而,若變更無需以文件證明,則無需提交相關文件。 關於該條規定的一個範例是,假設一位專利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後,其名稱有所變更,例如公司更名。在此情況下,專利申請人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如公司名稱變更之註冊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進行更改。然而,如果專利申請人的住址或營業場所有更改,但不需要以文件證明,比如只是搬遷到同一個城市的不同位置,則可以免予提交證明文件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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