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式而得補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1條,如果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式,申請人可以被要求補正。專利專責機關應該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進行補正。如果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則依照專利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的範例案例需要參考更多的資料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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