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式而得補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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