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應敘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日期,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為之。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根據專利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回復原狀的申請人應詳細敘明延誤期間的原因以及該期間的消滅日期,並且應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清楚解釋延誤的原因以及延誤期間的結束日期,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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