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3條解釋如下: 1.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申請前及第二十三條所稱申請在先,如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前。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的解釋,如果根據專利法第28條第1項或第30條第1項的規定主張優先權,則“申請前”或“申請在先”指的是該優先權日之前。 參考資料:"專利法施行細則"。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取自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52 範例:假如某申請人在2022年1月1日以一個發明專利申請主張優先權,並聲稱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在某國提交了相同的申請。根據專利法第28條第1項,該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將申請視為2021年1月1日提交的申請。 2.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刊物,指向公眾公開之文書或載有資訊之其他儲存媒體。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的解釋,刊物是指向公眾公開之文書或載有資訊之其他儲存媒體。 參考資料:"專利法施行細則"。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取自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52 範例:一份發表於國際期刊上的技術論文被認定為刊物。如果某申請人在該論文公開後的一年內以相同的發明專利提交申請,則該論文可視為刊物。 3.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十二個月,自同條項所定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止。有多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事實者,前述期間之計算,應自第一次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的解釋,申請人聲稱具有優先權的事實發生後的十二個月內,包括第一次事件發生的次日在內,這段期間會被用來計算是否合乎專利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日限制。如果在此期間有多次事件發生,則計算期間應從第一次事件發生的次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專利法施行細則"。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取自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52 範例:某申請人在2022年1月1日聲稱具有優先權,並聲稱其在2021年1月1日的前一年內有多次與發明相關的重要事件發生(例如發表論文、進行展覽等)。根據專利法第25條第2項,申請人需要在從2021年1月1日起的一年內提交申請以維持優先權。該期限將從第一個事件發生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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