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兩個項目進行釋義。 第一項: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26條和第27條的所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這意味著法律將「具有通常知識者」定義為對於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一般知識和普通技能具有了解的人。 第二項:如果根據專利法第28條第1項或第30條第1項的規定主張優先權,則「申請時」指的是該優先權日期。這意味著在主張優先權的情況下,「申請時」的定義是指優先權日期。 這些釋義可以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中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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