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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2. 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3. 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4.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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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專26:發專說書應充揭使技域者通常明暸,且屬可實現,範應明確不與說書矛盾,並不僅以摘要審察是否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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