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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
第 二 節 申請
>
專利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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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
揭露
,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申請
專利
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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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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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專利要件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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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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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審查及再審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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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專利權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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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強制授權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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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納費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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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損害賠償及訴訟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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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新型專利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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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計專利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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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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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專26:發專說書應充揭使技域者通常明暸,且屬可實現,範應明確不與說書矛盾,並不僅以摘要審察是否符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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