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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2.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4.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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