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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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ison374893
7 months ago
我準備吿人
1.新穎性
2.進步性

aji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絕新,以申前技容否揭、公知
2:不具進:前技公知、為前技部

aji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專22:供產業利用之發明如申前未見過或已公開施或經公悉者可取得發專。但如屬域易成則不取。本意或非本意公開於12月內申者仍取專。防利他人資並防重覆投經費,故不取發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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