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21 條定義發明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純商業模式與抽象演算法不算發明。
Q · 我想到的點子算不算發明?
看是否屬於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手段
依專利法第 21 條,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純商業模式、抽象數學公式、遊戲規則、美學設計皆排除在外;只有當點子最終落在可被物理、化學、生物、工程原理驗證的具體技術手段上,才符合發明定義。許多商業創意必須包裝成包含技術特徵(如系統架構、演算法搭配硬體)的形式,才能擠進專利保護傘。
你手上那個讓你興奮到睡不著的點子,可能根本不是「發明」。這條把專利法這座堡壘的第一道門栓定義死了:「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拆開來看,「自然法則」四個字是篩子,把純粹的商業模式、抽象的數學公式、遊戲規則、主觀的美學構想通通篩掉。只有當你的點子最終落在「可以被物理、化學、生物、工程原理驗證的技術手段」上,它才叫發明。很多創業者帶著天才的商業創意去找專利師,被告知「這個可能不算發明」,第一反應是憤怒。但專利不是用來保護「好點子」的,它是用來保護「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問題的手段」的。理解這個分水嶺,你才知道自己要拿的是哪一塊盾牌: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還是根本無法保護只能靠執行力贏。
專利法第 21 條為發明的法定定義條款,採三要素結構:利用自然法則(排除抽象規律與純社會法則)、技術思想(排除純藝術與商業思想)、創作(排除單純發現),構成整部專利法保護客體的入口篩選機制。
在我國,單純的電腦程式不被視為發明。但如果軟體結合硬體、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產生具體技術效果(如加快處理速度、節省記憶體、改善影像辨識),就可能符合第 21 條被視為發明。內行人提示:美國、日本對軟體專利較寬鬆,但你在台灣申請時,撰寫方式必須強調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不能單純描述軟體功能或商業價值。
發現不是發明。自然界已存在的物質、規律、生物,不管誰最早找到,都不是發明。但如果你做了「分離純化」、「人工培養」、「發展出特定應用」,那個「方法」和「經人為處理後的產物」可以是發明。內行人提示:生技產業的專利爭議幾乎都卡在這條線上。寫專利說明書時,要聚焦在你對自然物的「技術介入」,而不是自然物本身。
純商業模式不符合發明定義。但你可以做兩件事:第一,找出實現該商業模式的技術環節(如獨特的系統架構、資料流設計、演算法),就這部分申請發明專利。第二,用組合拳保護:商標保護品牌、著作權保護介面與文案、營業秘密保護 know-how、合約保護合作關係。內行人提示:很多跨國公司的「商業模式專利」其實是包裝成技術發明申請的,核心要會翻譯。
規定發明須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創作,是發明專利保護的入口篩子,幾乎所有專利申請都要過這關。
建立在物理、化學、生物、工程等可被自然規律驗證的技術手段上,純社會規則、商業策略、抽象思想皆不算。
以解決技術問題為目的、產生具體技術效果的構想,區隔於純藝術創作或商業 know-how。
發現是揭示自然界已存在的事實,發明是對自然法則加以技術操作;發現本身不可專利,但對發現物的分離純化、合成或特定應用屬發明。
對照三要素:是否利用自然法則、是否有技術思想、是否為創作(非單純發現)。任一項不過就被擋下。
抽出實現商業模式的技術環節(系統架構、資料流設計、結合硬體的演算法),就這部分申請發明專利。
強調技術手段(如記憶體配置、處理流程)和技術效果(如速度提升、辨識率改善),不能單純描述軟體功能或商業價值。
規費約 3,500 元起,加上實體審查費 7,000 元起;專利師代理費 4-15 萬不等,依複雜度而定。
發明保護物品、方法、用途三類且 20 年;新型只限物品的形狀構造組合且 10 年,第 21 條只適用發明。
| 比較項目 |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
| 保護客體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 21 條) | 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專利法第 104 條) | 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之視覺訴求創作(專利法第 121 條) |
| 保護年限 | 20 年 | 10 年 | 15 年 |
| 審查方式 | 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查(須申請) | 形式審查(技術報告另行申請) | 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查 |
| 適用標的 | 物品、方法、用途 | 限物品(形狀構造組合) | 物品外觀視覺設計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呈請專利權者,應就每一發明各別呈請。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者,不在此限。
申請專利權者,應就每一發明各別申請。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者,不在此限。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新品種,但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三、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四、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五、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 六、發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得予發明專利,應於中華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且該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書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但本國人及與中華民國有微生物新品種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不在此限。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新品種。但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三、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四、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五、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 六、發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就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專利,除本國人及與我國有微生物新品種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外,應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且智慧財產權協定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規定,顯與國民待遇原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相違,爰將現行第二項刪除。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酌為文字修正。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呈請專利權者,應就每一發明各別呈請。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者,不在此限。
申請專利權者,應就每一發明各別申請。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者,不在此限。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新品種,但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三、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四、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五、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 六、發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得予發明專利,應於中華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且該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書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但本國人及與中華民國有微生物新品種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不在此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就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專利,除本國人及與我國有微生物新品種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外,應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且智慧財產權協定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規定,顯與國民待遇原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相違,爰將現行第二項刪除。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酌為文字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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