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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專利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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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21 條定義發明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純商業模式與抽象演算法不算發明。

Q · 我想到的點子算不算發明?

看是否屬於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手段

依專利法第 21 條,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純商業模式、抽象數學公式、遊戲規則、美學設計皆排除在外;只有當點子最終落在可被物理、化學、生物、工程原理驗證的具體技術手段上,才符合發明定義。許多商業創意必須包裝成包含技術特徵(如系統架構、演算法搭配硬體)的形式,才能擠進專利保護傘。

白話解讀

你手上那個讓你興奮到睡不著的點子,可能根本不是「發明」。這條把專利法這座堡壘的第一道門栓定義死了:「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拆開來看,「自然法則」四個字是篩子,把純粹的商業模式、抽象的數學公式、遊戲規則、主觀的美學構想通通篩掉。只有當你的點子最終落在「可以被物理、化學、生物、工程原理驗證的技術手段」上,它才叫發明。很多創業者帶著天才的商業創意去找專利師,被告知「這個可能不算發明」,第一反應是憤怒。但專利不是用來保護「好點子」的,它是用來保護「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問題的手段」的。理解這個分水嶺,你才知道自己要拿的是哪一塊盾牌: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還是根本無法保護只能靠執行力贏。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21 條為發明的法定定義條款,採三要素結構:利用自然法則(排除抽象規律與純社會法則)、技術思想(排除純藝術與商業思想)、創作(排除單純發現),構成整部專利法保護客體的入口篩選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純軟體到底能不能申請專利?我看國外很多軟體都有專利。

在我國,單純的電腦程式不被視為發明。但如果軟體結合硬體、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產生具體技術效果(如加快處理速度、節省記憶體、改善影像辨識),就可能符合第 21 條被視為發明。內行人提示:美國、日本對軟體專利較寬鬆,但你在台灣申請時,撰寫方式必須強調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不能單純描述軟體功能或商業價值。

Q2發明和發現有什麼不同?我在野外找到新的菌種可以專利嗎?

發現不是發明。自然界已存在的物質、規律、生物,不管誰最早找到,都不是發明。但如果你做了「分離純化」、「人工培養」、「發展出特定應用」,那個「方法」和「經人為處理後的產物」可以是發明。內行人提示:生技產業的專利爭議幾乎都卡在這條線上。寫專利說明書時,要聚焦在你對自然物的「技術介入」,而不是自然物本身。

Q3我的商業模式很創新,真的完全不能用專利保護嗎?

純商業模式不符合發明定義。但你可以做兩件事:第一,找出實現該商業模式的技術環節(如獨特的系統架構、資料流設計、演算法),就這部分申請發明專利。第二,用組合拳保護:商標保護品牌、著作權保護介面與文案、營業秘密保護 know-how、合約保護合作關係。內行人提示:很多跨國公司的「商業模式專利」其實是包裝成技術發明申請的,核心要會翻譯。

Q4專利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定發明須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創作,是發明專利保護的入口篩子,幾乎所有專利申請都要過這關。

Q5什麼叫利用自然法則?

建立在物理、化學、生物、工程等可被自然規律驗證的技術手段上,純社會規則、商業策略、抽象思想皆不算。

Q6什麼是技術思想?

以解決技術問題為目的、產生具體技術效果的構想,區隔於純藝術創作或商業 know-how。

Q7發明和發現差在哪?

發現是揭示自然界已存在的事實,發明是對自然法則加以技術操作;發現本身不可專利,但對發現物的分離純化、合成或特定應用屬發明。

Q8我的點子怎麼判斷是不是發明?

對照三要素:是否利用自然法則、是否有技術思想、是否為創作(非單純發現)。任一項不過就被擋下。

Q9純商業模式怎麼包裝成發明?

抽出實現商業模式的技術環節(系統架構、資料流設計、結合硬體的演算法),就這部分申請發明專利。

Q10軟體怎麼寫專利說明書才能過關?

強調技術手段(如記憶體配置、處理流程)和技術效果(如速度提升、辨識率改善),不能單純描述軟體功能或商業價值。

Q11申請發明專利要多少錢?

規費約 3,500 元起,加上實體審查費 7,000 元起;專利師代理費 4-15 萬不等,依複雜度而定。

Q12發明 vs 新型專利差在哪?

發明保護物品、方法、用途三類且 20 年;新型只限物品的形狀構造組合且 10 年,第 21 條只適用發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保護客體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 21 條)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專利法第 104 條)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之視覺訴求創作(專利法第 121 條)
保護年限20 年10 年15 年
審查方式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查(須申請)形式審查(技術報告另行申請)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查
適用標的物品、方法、用途限物品(形狀構造組合)物品外觀視覺設計

發明專利

保護客體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 21 條)
保護年限
20 年
審查方式
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查(須申請)
適用標的
物品、方法、用途

新型專利

保護客體
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專利法第 104 條)
保護年限
10 年
審查方式
形式審查(技術報告另行申請)
適用標的
限物品(形狀構造組合)

設計專利

保護客體
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之視覺訴求創作(專利法第 121 條)
保護年限
15 年
審查方式
形式審查 + 實體審查
適用標的
物品外觀視覺設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 第 2 条第 1 項(発明の定義: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の創作のうち高度のもの)
韓國특허법 제2조 제1호(발명의 정의:자연법칙을 이용한 기술적 사상의 창작으로서 고도한 것)
中國专利法 第二条第二款(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德國PatG § 1 Abs. 1(Patentfähige Erfindungen:technische Erfindungen auf allen Gebieten der Technik)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611-10(Inventions brevetables:nouvelles, impliquant une activité inventive et susceptibles d'application industrielle)
美國35 U.S.C. § 101(Inventions patentable: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330504 制定)

呈請專利權者,應就每一發明各別呈請。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者,不在此限。

(0480109 全文修正)

申請專利權者,應就每一發明各別申請。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者,不在此限。

(0821228 全文修正)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新品種,但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三、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四、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五、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   六、發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得予發明專利,應於中華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且該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書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但本國人及與中華民國有微生物新品種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不在此限。

(0860415 修正)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新品種。但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三、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四、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五、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   六、發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就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專利,除本國人及與我國有微生物新品種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外,應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且智慧財產權協定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規定,顯與國民待遇原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相違,爰將現行第二項刪除。

(0920103 全文修正)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酌為文字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30504 制定)

呈請專利權者,應就每一發明各別呈請。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者,不在此限。

(0480109 全文修正)

申請專利權者,應就每一發明各別申請。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者,不在此限。

(0821228 全文修正)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新品種,但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三、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四、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五、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   六、發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得予發明專利,應於中華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且該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書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但本國人及與中華民國有微生物新品種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不在此限。

(086041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就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專利,除本國人及與我國有微生物新品種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外,應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且智慧財產權協定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規定,顯與國民待遇原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相違,爰將現行第二項刪除。

(092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酌為文字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21 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