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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以說明書之頁數、行數或圖式、圖式中之符號予以界定。
  2.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該符號應附加於對應之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該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
  3. 請求項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不得附有插圖。
  4.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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