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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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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以說明書之頁數、行數或圖式、圖式中之符號予以界定。
  2. 2.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該符號應附加於對應之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該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
  3. 3.請求項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不得附有插圖。
  4. 4.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針對該條的各項款進行解釋如下: 1. 根據此款規定,請求項技術特徵的界定不應以說明書的頁數、行數或圖式中的符號來進行。這意味著請求項的技術特徵應該以清晰明確的語言來界定,而不是依賴於其他的非文字性的條件。 2. 這項規定允許請求項的技術特徵使用圖式中的符號,但該符號需要註明在特徵後面的括號內。此外,這個符號不能被用來解釋請求項的限制。 3. 根據這項規定,化學式或數學式可以被包含在請求項中,但不能附帶插圖。 4. 對於包含多個技術特徵組合的發明,如果這些特徵以功能手段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那麼在解釋請求項時,應該包含說明書中描述的對應於該功能的結構、材料或動作等相關範圍。 我們可以參考最新的《專利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可能需要查閱相關法律資料庫)來確認這些解釋。另外,針對這些規定,我們也可以舉出一個具體的範例,以更好地理解這些條文的運作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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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以說明書之頁數、行數或圖式、圖式中之符號予以界定。請求項之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