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專利申請範圍可以由一個或多個獨立項表示,項數應與申請專利的內容相配合,必要時可以有一個或多個附屬項。獨立項和附屬項應按照它們的依附關係,使用阿拉伯數字進行編號排列。獨立項應詳細說明申請專利的標的名稱和申請人所認定的發明的必要技術特點。附屬項應詳細說明所依附的項號,並說明標的名稱和除了所依附請求項之外的技術特點。多個附屬項可以使用選擇式來表示。附屬項只能依附在前述的獨立項或附屬項上,但多個附屬項之間不能直接或間接地互相依附。獨立項或附屬項的文字描述應該以單句為基礎。 根據這些規定,例如,專利申請範圍可以包含一個獨立項和幾個附屬項。獨立項會詳細描述申請專利的主要內容,而附屬項則補充說明或限制獨立項的技術特點。附屬項的數量不限,可以根據發明的需要進行增減。例如,如果申請專利是關於一種新型的風扇設計,那麼獨立項可以描述風扇的整體結構和功能,而附屬項則可以描述風扇的特定細節或創新之處。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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