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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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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技術領域。 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四、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 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 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2. 2.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
  3. 3.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
  4. 4.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5. 5.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其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於說明書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6. 6.生物材料寄存於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寄存機構者,該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具有該生物材料之存活證明。
  7. 7.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其序列表得以專利專責機關規定之電子檔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申請發明專利的說明書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發明名稱:對所申請的發明給予簡明的名稱。 二、技術領域:說明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 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道的先前技術,並且可以提供相關資料。 四、發明內容:詳細說明發明所要解決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以及相對於先前技術的效果。 五、圖式簡單說明:如果有圖示,則需以簡明的文字按照圖示的編號順序進行說明。 六、實施方式:說明一個以上的實施方式,必要時可提供實施的例子;如果有圖示,則需依照圖示進行說明。 七、符號說明:如果有圖示,則需要列出主要的符號並進行說明。 說明書應按照上述順序進行撰寫,並且可以在各段落前用中括號內的四位數字進行編號以標識每一段落。 如果申請的是生物材料或涉及生物材料的發明專利,則需在說明書中載明材料的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和寄存號碼。如果生物材料已經在國外寄存,則需載明國外的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和寄存號碼。 對於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的寄存機構,該寄存機構提供的證明文件應該確認生物材料的存活情況。 如果發明專利涉及一個或多個核酸或胺基酸序列,說明書應該單獨記載這些序列,並且可以按照專利專責機關制定的格式提供電子檔案。 以上解釋參考了《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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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技術領域。 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