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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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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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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發明專利
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發明人姓名、國籍。 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
住居所
或營業所;有
代表人
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
代理人
者,其姓名、事務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申請時敘明之: 一、主張本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之優先權者。 二、主張本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
規定之優先權者。 三、聲明本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之同一人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
專利
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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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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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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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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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利權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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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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