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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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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發明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發明人姓名、國籍。 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申請時敘明之: 一、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二、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三、聲明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人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6條,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書應包含以下事項: 1. 發明名稱 2. 發明人姓名及國籍 3.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若有代表人,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4. 若有委任代理人,應載明代理人姓名及事務所 此外,若申請人主張擁有優先權或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應於申請時敘明該情況。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申請簡則說明書》,申請人在申請發明專利時,應填寫申請書中的相關內容,如發明名稱、發明人姓名及國籍、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等。此外,若有代表人或委任代理人,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資訊。若主張優先權或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也需要在申請時特別註明。 範例:例如,申請人甲申請一項新型專利,發明名稱為「可折疊行李箱」,發明人為乙,國籍為中華民國;申請人為丙,國籍為美國,住居所在英國倫敦;丙委任代理人丁律師事務所作為代理人。在申請書中,甲需填寫「可折疊行李箱」作為發明名稱,乙作為發明人的姓名及國籍,丙作為申請人的姓名及國籍以及住居所在英國倫敦,丁律師事務所作為委任代理人的姓名及事務所。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申請簡則說明書》 - 專利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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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發明人姓名、國籍。 三、申請人姓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