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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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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2. 2.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以書面提出者,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申請專利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果委任有代理人,則可以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如果專利專責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根據同法第2條第2項,書面提出的申請必須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的書表,書表的格式和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訂定。 根據這些法條,如果一個人想要進行專利申請,他必須以書面方式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如果他委任了代理人,那麼代理人可以代替他簽名或蓋章。此外,專利專責機關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的書表來提交申請,並且必須按照指定的格式和份數填寫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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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