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申請專利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果委任有代理人,則可以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如果專利專責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根據同法第2條第2項,書面提出的申請必須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的書表,書表的格式和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訂定。 根據這些法條,如果一個人想要進行專利申請,他必須以書面方式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如果他委任了代理人,那麼代理人可以代替他簽名或蓋章。此外,專利專責機關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的書表來提交申請,並且必須按照指定的格式和份數填寫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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