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條,依該條第1項規定,技術用語的譯名應以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所編譯的譯名為原則。如果未經該院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時,申請人可以被要求附註外文原名。依照該條第2項規定,申請專利、辦理有關專利事項的文件應以中文填寫;如果有證明文件是以外文填寫的,專利專責機關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參考資料: - 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第3條 -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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