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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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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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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編譯或
專利
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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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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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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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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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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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利權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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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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