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 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 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