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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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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2. 2.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但舉發證據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3. 3.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依照專利法及施行細則所定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可以使用原本或正本。除了優先權證明文件外,如果當事人能夠釋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則可以使用影本代替。不過,如果舉發的證據是書證的影本,則需要證明該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誤後,可以退還給當事人。 例如,如果一個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需要檢附一份合同文件作為證明,那麼可以選擇提供該文件的原本或正本。如果申請人沒有原本,但可以證明所提供的影本與原本相同,那麼也可以使用該影本作為證明文件。然而,如果舉發人提供的證據是一份書面文件的影本,則需要證明該影本與原本相同。如果專利專責機關驗證後確定該文件沒有錯誤,則可以將原本或正本退還給當事人。

  • 原本名詞
  • 證據名詞
  • 書證名詞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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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