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依照專利法及施行細則所定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可以使用原本或正本。除了優先權證明文件外,如果當事人能夠釋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則可以使用影本代替。不過,如果舉發的證據是書證的影本,則需要證明該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誤後,可以退還給當事人。 例如,如果一個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需要檢附一份合同文件作為證明,那麼可以選擇提供該文件的原本或正本。如果申請人沒有原本,但可以證明所提供的影本與原本相同,那麼也可以使用該影本作為證明文件。然而,如果舉發人提供的證據是一份書面文件的影本,則需要證明該影本與原本相同。如果專利專責機關驗證後確定該文件沒有錯誤,則可以將原本或正本退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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