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若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除非當事人能提供證據,否則應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相關範例:如果一份專利申請書於某日期寄往專利專責機關,但郵戳日期不清晰,當事人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準確的郵寄日期,則根據法規規定,專利申請書的到達日期將被視為專利專責機關收到書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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