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9 條授權專利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電子送件與紙本具同等法律效力,時間戳記精確到秒。
Q · 專利申請可以線上送件嗎?電子送件和紙本效力一樣嗎?
可以。電子送件與紙本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依專利法第 19 條,專利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實際操作依據主管機關訂定的「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97 年 5 月 8 日施行)。電子送件不但與紙本具同等法律效力,時間戳記更精確到秒,對於爭取「最早申請日」反而更有利。實務上專利代理人幾乎都以電子方式送件。
專利電子申請不是未來的趨勢,是民國 97 年 5 月起就已經全面實施的現在進行式。這條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讓你不用跑智慧局、不用印一大堆紙本、所有申請和後續程序都可以線上完成。條文看起來很平淡,但它的重要性在於法律地位的確認:電子送件和紙本送件有一樣的法律效力,把「紙本才算正式」的舊思維徹底推翻。現在你在家深夜 11 點按下送出,這個時間就是你的法定申請日。對於爭取「最早申請日」的專利戰來說,這一分一秒的精確度可以直接決定誰贏誰輸。民國 100 年修法時,刪除了原本「實施日期」的授權,因為電子申請實施辦法早已在 97 年發布生效,授權條款已完成任務。
專利電子申請制度,係指依專利法第 19 條授權,將專利申請、補正、答辯、異議、舉發、行政救濟等程序,全部或部分透過電子資訊處理系統完成送件的法律機制;其文件具與紙本相同之法律效力,並以系統收受時點認定法定申請日。
完全一樣。專利法第 19 條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也明確規定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反而電子申請的時間戳記精確到秒,在爭取申請日時比紙本更有利。實務上專利代理人幾乎都用電子送件,紙本現在反而是例外狀況。
實施辦法有備援機制,系統故障時可以提出證明改用其他方式送件,且以故障排除前的送件意圖時點認定申請日。但程序繁瑣且舉證責任在你。內行人提示:送件後第一件事是下載「送件成功回執」並截圖,這是你申請日的鐵證,系統事後出問題時這張截圖救你的命。
依專利法第 19 條授權,透過 TIPO 電子申請系統線上完成專利申請、補正、答辯等所有程序的法定制度,自民國 97 年 5 月 8 日全面實施。
法律效力相同,但電子送件時間戳記精確到秒(紙本只到日)、24/7 收件(紙本只在上班時間)、實務佔比 > 95%。
依專利法第 19 條第二項授權,由經濟部訂定的子法令,規範電子申請的具體技術標準、憑證要求、送件流程、系統故障備援機制。
因為「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已於 97 年 5 月 8 日發布施行,原本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實施日期的條款任務完成,故予刪除避免條文冗贅。
申請憑證 → 下載 TIPONet 客戶端 → 製作申請文件 → 線上上傳並繳費 → 下載成功回執截圖。
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或 TIPO 核發之專屬憑證,三擇一即可。
規費與紙本相同(發明專利基本規費 3,500 元),但部分項目享電子送件優惠折扣,依 TIPO 最新規費表為準。
送件完成後系統會產生「送件成功通知」,務必下載 PDF 並截圖存檔,此為法定申請日的鐵證。
電子完勝。除非系統故障備援,否則時間精度、便利性、實務認可度都是電子優於紙本。
技術門檻較高(憑證、軟體、文件格式),建議委任專利代理人。但若已具備經驗,個人亦可直接送件。
| 比較面向 | electronic | paper |
|---|---|---|
| 法律效力 | 與紙本同效 | 與電子同效 |
| 申請日精度 | 精確到秒 | 精確到日 |
| 受理時間 | 24/7 不打烊 | TIPO 上班時間 |
| 費用 | 可享電子送件優惠 | 依標準規費 |
| 故障風險 | 系統故障需備援 | 無系統風險 |
| 實務佔比 | > 95%(主流) | < 5%(例外)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承受專利呈請權者,如非在呈請時以承受人名義呈請專利,或在呈請後向專利局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為前項之呈請者,不論讓與或繼承,均應附具證件。
承受專利申請權者,如非在申請時以承受人名義申請專利或在申請後向專利局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為前項之申請者,不論讓與或繼承均應附具證件。
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行政院推廣政府資訊處理標準,健全電子化政府環境,爰規定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而其實施日期及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以作為申請案件電子化之法源及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業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發布施行,無再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實施日期之必要,爰予修正。
承受專利呈請權者,如非在呈請時以承受人名義呈請專利,或在呈請後向專利局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為前項之呈請者,不論讓與或繼承,均應附具證件。
承受專利申請權者,如非在申請時以承受人名義申請專利或在申請後向專利局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為前項之申請者,不論讓與或繼承均應附具證件。
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行政院推廣政府資訊處理標準,健全電子化政府環境,爰規定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而其實施日期及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以作為申請案件電子化之法源及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
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業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發布施行,無再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實施日期之必要,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