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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專利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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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之,並於刊登公報後滿三十日,視為已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8 條規定,審定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時,刊登專利公報後滿三十日視為已送達。

Q · 智慧局找不到我,會等我嗎?

不會。公報公告 30 天就視為送達

依專利法第 18 條,智慧局無法送達審定書或其他文件時,會刊登專利公報公告,滿 30 日即視為已送達。配合專利法第 20 條始日不計算規則,等於公報刊登當日不算,從次日起算 30 日。實務上此擬制送達一旦生效,訴願與行政訴訟期間同步起跑,當事人實際是否看到公報、是否仍在國外、是否地址變更未通知,皆不影響送達效力。

白話解讀

你搬家兩年,忘了通知智慧局。你的舉發案被駁回,審定書寄到舊地址退回。智慧局直接把處分刊登在專利公報上,30 天後,法律視為你已經收到了。就算你根本不知道,你的訴願 30 天也早就開始倒數,而且已經結束。這是法律上最安靜的權利死亡方式:你不知道你已經輸了。公示送達不是智慧局想用就用,是窮盡一般送達方法之後的最後手段。但對你來說結果一樣:時間不會等你。民國 100 年修法把「自刊登公報之日起」改成「刊登公報後滿三十日」,搭配第 20 條始日不計的規則,實際上等於公報當天不算,從次日開始算 30 天。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18 條為公示送達擬制規定,當智慧財產局無法以一般送達方法將審定書或其他文件交付當事人時,得以刊登專利公報方式公告,並於公告滿三十日後產生「視為已送達」之法律效果,建立行政處分送達的最終兜底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我真的沒看到公告,期限還是會算嗎?

會。這就是擬制送達的效果,法律上視為你已經收到了,不管你實際上有沒有看到。要推翻這個擬制,只能主張智慧局公示送達程序不合法(例如沒窮盡一般送達就逕行公告),但舉證難度極高。內行人提示:最實際的防線是自己每月查公報,而不是事後去爭「我沒看到」。

Q2我搬到國外了,怎麼確保不會被公示送達?

三件事:第一,在智慧局設定有效的國內送達代收人或地址;第二,同步留一個你會天天看的 email 作為輔助聯絡;第三,每月查閱一次專利公報你自己的案號。海外申請人被公示送達的比例遠高於國內,因為通知鏈容易斷。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委託的事務所收費合理,加購「公告監看服務」通常一年幾千塊,比輸掉一個專利權便宜太多。

Q3專利法第 18 條公示送達是什麼?

智慧局找不到當事人時,刊登專利公報公告,滿 30 日視為送達。是行政處分送達的最後兜底機制。

Q4什麼叫無從送達?

智慧局窮盡一般送達方法(紙本郵寄、電子郵件、代理人轉送等)仍無法將文件交付當事人的狀態。

Q5什麼是擬制送達效力?

法律上視為已送達,不問當事人實際是否收到或知悉,期間屆滿即發生送達法律效果。

Q6視為已送達等於確定嗎?

不等於。視為送達後啟動訴願期 30 日倒數,訴願期內未訴願才確定。

Q7公示送達後我該怎麼救濟?

立即查公報確認刊登日,計算視為送達日,若訴願期未過立刻提訴願,過期則只能主張公示送達程序違法。

Q8怎麼變更送達地址?

填寫送達地址變更申請書,附身分證明文件,傳真或郵寄至智慧財產局,建議搬遷後一週內辦理。

Q9怎麼證明公示送達程序違法?

舉證智慧局未窮盡一般送達方法即逕行公示送達,例如紙本未退回前就先公告,舉證難度極高。

Q10公示送達訴願期怎麼算?

公報刊登日次日起算第 30 日為視為送達日,再從次日起算 30 日為訴願期屆滿日。

Q11專利法 18 條 vs 行政程序法 78 條哪個優先?

專利法 18 條是特別法優先適用,啟動門檻較低(無從送達即可),公告媒介限定專利公報。

Q12公示送達 vs 留置送達差在哪?

留置送達是有人在但拒絕收受,將文件留置即視為送達;公示送達是完全找不到人才啟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atent_law_18administrative_procedure_78
適用對象專利案件當事人(申請人、舉發人、被舉發人)一般行政處分相對人
公告媒介專利公報機關公告欄、政府公報或登報
生效時點刊登後滿 30 日(配合第 20 條始日不計)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生效
啟動門檻無從送達即可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五款情形之一

patent_law_18

適用對象
專利案件當事人(申請人、舉發人、被舉發人)
公告媒介
專利公報
生效時點
刊登後滿 30 日(配合第 20 條始日不計)
啟動門檻
無從送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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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一般行政處分相對人
公告媒介
機關公告欄、政府公報或登報
生效時點
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生效
啟動門檻
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五款情形之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 第 191 条(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条準用
韓國특허법 제220조(공시송달)
中國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 5 条第 4 款(公告送达視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
德國PatG § 127 i.V.m. VwZG § 10(Öffentliche Zustellung)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R.612-7 +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659(signification par voie de publication)
美國37 CFR § 1.18(USPTO notice procedures)+ 35 USC § 2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30504 制定)

專利呈請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份讓與他人。

(0821228 全文修正)

凡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或不依限納費者,應不受理。但延誤指定期間或不依限納費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二項規定,於異議不適用之。

(0920103 全文修正)

審定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之,自刊登公報之日起滿三十日,視為已送達。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審定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之,並於刊登公報後滿三十日,視為已送達。

立法理由原條文所定「自刊登公報之日起」之用語,依文義解釋,易致誤認係「即日起算」之意。為免適用上之疑義,爰酌為文字修正,其期間之計算應適用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始日不計算在內之規定。

  • 審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專利名詞
(0330504 制定)

專利呈請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份讓與他人。

(0821228 全文修正)

凡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或不依限納費者,應不受理。但延誤指定期間或不依限納費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二項規定,於異議不適用之。

(092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原條文所定「自刊登公報之日起」之用語,依文義解釋,易致誤認係「即日起算」之意。為免適用上之疑義,爰酌為文字修正,其期間之計算應適用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始日不計算在內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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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18 條規定:「審定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之,並於刊登公報後滿三十日,視為已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