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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2 年判字第 142 號
判例要旨
原告在異議申請書內,形式上未引用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而只引用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但核其異議實質內容,顯見其有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對之提起異議之意思。況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二人以上對同一發明申請發明專利者,申請在先之人,對於申請在後而經核准在前之發明專利者,如何救濟,專利法內並未明定補救程序,自不能僅因其只引用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遽置其實質異議內容於不顧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