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2 條將台灣專利分為發明、新型、設計三種,各自保護技術、結構與外觀,年限與審查強度都不同。
Q · 專利有幾種?我該申請哪一種?
三種:發明、新型、設計,看你要保護技術、結構還是外觀
依專利法第 2 條,台灣專利分為三種:發明專利保護技術思想(如演算法、化學合成方法),保護期 20 年;新型專利只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如新水壺蓋結構),保護期 10 年;設計專利保護物品外觀(如手機弧形邊框),保護期 15 年。三種審查方式、門檻、年限完全不同,律師會議第一件事就是幫你判斷該走哪一條路。
你以為專利就是專利,申請一張就完事了?三種專利保護三種完全不同的東西。走錯的代價是:要嘛你拿到一張沒用的證書,要嘛你本來可以保護的東西被競爭對手複製走。發明專利保護「技術方案」,像是一種新的化學合成方法、新的演算法邏輯;新型專利只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一個新的水壺蓋結構可以用它;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外觀」,手機的圓弧邊框就是典型例子。三種的審查速度、保護年限、門檻全部不同。律師第一次會議最重要的工作,不是幫你寫申請書,是幫你判斷你的東西該走哪一條路。路選錯了,三年後你才發現,那時候補救已經來不及。
專利法第 2 條為台灣專利制度的分類總則,將專利區分為發明、新型、設計三種獨立類型,分別對應不同的保護客體(技術思想/物品結構/物品外觀)、審查方式(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實質審查)與保護年限(20 年/10 年/15 年),構成台灣專利申請的入口分流規範。
先問兩個問題:你最怕被抄的是什麼?你的產品週期多長?如果最怕外觀被複製且產品週期短(如消費電子),優先設計專利(年限 15 年,申請快)。如果結構創新且市場生命週期長,優先新型專利(10 年但申請最快)。如果是核心技術、競爭者難繞過,優先發明專利(20 年但審查最嚴、約 2-4 年)。實務上很多聰明的新創同時申請新型和發明,新型先拿到證書搶先機,發明作為最終武器。
值得,但要看怎麼用。新型的核心價值不是「絕對權利」,而是「嚇阻」和「快速佔位」。大多數侵權者看到專利證書就會退縮,並不會真的打到無效審查那一步。真正進入無效程序的案件比例不到 10%。新型專利的正確用法是拿到證書後立刻申請技術報告,報告結果良好的新型專利在訴訟中威力跟發明專利相差不大,成本卻低很多。
軟體核心演算法應走發明專利路徑(保護技術思想)。純商業方法(例如新行銷模式、新支付流程)在台灣通常不予專利,但若結合具體技術手段(如新加密演算法、新資料結構),可能以發明專利形式申請。設計專利不適用於無形軟體本體,只保護可視覺感受的物品外觀;新型專利則限於有形物品的形狀構造,軟體本身無法套用。內行人提示:UI 介面設計可以用設計專利保護「圖像設計」(GUI),這是 2014 年後新增的保護客體,常被忽略。
發明、新型、設計三種,依專利法第 2 條規定,各自保護技術思想、物品結構與物品外觀。
發明保護技術思想(20 年、實質審查)、新型保護物品形狀構造組合(10 年、形式審查)、設計保護物品外觀(15 年、實質審查)。三種完全不同維度,不是強弱等級。
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能透過視覺訴求者。例如手機外型、椅子造型、包裝外觀、GUI 圖像介面。純技術功能或內部結構不在保護範圍。
軟體核心演算法應走發明專利(保護技術思想)。純商業方法通常不予專利,需具備技術特徵才可能通過審查。設計專利不適用於無形軟體本體,但 UI 介面可申請 GUI 設計專利。
先拆解產品三維度:技術/結構/外觀,分別評估每維度的市場價值與被抄襲風險。預算有限時,依產品週期短選設計、結構為主選新型、核心技術選發明。
官方規費:發明約 1-2 萬、新型約 7,000-1.5 萬、設計約 8,000-1.5 萬。專利代理人費用發明 3-8 萬、新型 2-5 萬、設計 2-4 萬。發明因說明書複雜,總成本最高。
發明 2-4 年(需實質審查)、新型 6-12 個月(只做形式審查)、設計 8-12 個月。如需加速,發明可申請優先審查(PPH)縮短至 1 年內。
先到智慧財產局「全球專利檢索系統」或 Google Patents 檢索同領域既有專利。發明與設計專利如已公開超過 12 個月寬限期,新穎性已被毀,無法救回。
發明保護範圍更廣(技術思想),新型只保護有形物品結構。發明審查嚴、權利穩固;新型快速下證但實質有效性未被驗證。實務常見「同時申請」策略:新型先佔位、發明後續補強。
| type | 保護客體 | 審查方式 | 保護年限 | 申請時程 | 適用情境 |
|---|---|---|---|---|---|
| 發明專利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方法、物質、機械) | 實質審查 | 20 年 | 2-4 年 | 演算法、新藥、新製程 |
| 新型專利 |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 形式審查 | 10 年 | 6-12 個月 | 水壺蓋結構、收納設計、機械零件 |
| 設計專利 | 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 實質審查 | 15 年 | 8-12 個月 | 手機外觀、家具造型、包裝設計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所稱新發明,謂無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呈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在國內公開使用他人可能倣傚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呈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二、有相同之發明核准專利在先者。 三、已向外國政府呈請專利逾一年者。 四、經陳列於政府或政府認可之展覽會,於開會之日起逾六個月尚未呈請專利者。 五、呈請專利前,秘密大量製造,而非從事實驗者。
本法所稱新發明,謂無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在國內公開使用,他人可能仿效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二、有相同之發明核准專利在先者。 三、已向外國政府申請專利逾一年者。 四、經陳列於政府或政府認可之展覽會,於開會之日起,逾六個月尚未申請專利者。 五、申請專利前,秘密大量製造,而非從事實驗者。
本法所稱新發明,謂無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他人可能仿效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二、有相同之發明核准專利在先者。 三、經陳列於政府主辦或政府認可之展覽會,於開會之日起,逾六個月尚未申請專利者。 四、申請專利前,大量製造,而非從事實驗者。 五、運用申請前之習用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者。
立法理由一、刪除第一款「在國內」三字。 二、為便利引進外國專利技術,提高國內工業技術水準,吸引國外投資,爰將現行第三款刪除,並將現行第四、五款移列為第三、四款。 三、發明除應具有新穎性外,尚須有進步性始准專利。如其發明為一般具備該項知識之人,顯而易知者,為習用技術之轉用,各國專利審查實務,均不予專利,乃增列第五款。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新式樣專利。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新式樣專利。
立法理由本條序言酌作標點修正。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立法理由一、第三款之「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 二、按新式樣專利之目的在保護二度空間及三度空間之設計成果,惟原「新式樣」之用語與國內相關設計產業界之通念並不盡相符。目前國際上保護設計成果之立法例,如美國、歐盟、澳洲等均稱為設計(Design)。考量「設計」用語較「工業設計」或「外觀設計」等用語更具上位概念,較能符合未來設計多變化之展現媒體發展所需。茲為符合產業界及國際間對於設計保護之通常概念及明確表徵設計保護之標的,爰參考上開國際立法例,將原「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
本法所稱新發明,謂無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呈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在國內公開使用他人可能倣傚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呈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二、有相同之發明核准專利在先者。 三、已向外國政府呈請專利逾一年者。 四、經陳列於政府或政府認可之展覽會,於開會之日起逾六個月尚未呈請專利者。 五、呈請專利前,秘密大量製造,而非從事實驗者。
本法所稱新發明,謂無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在國內公開使用,他人可能仿效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二、有相同之發明核准專利在先者。 三、已向外國政府申請專利逾一年者。 四、經陳列於政府或政府認可之展覽會,於開會之日起,逾六個月尚未申請專利者。 五、申請專利前,秘密大量製造,而非從事實驗者。
一、刪除第一款「在國內」三字。 二、為便利引進外國專利技術,提高國內工業技術水準,吸引國外投資,爰將現行第三款刪除,並將現行第四、五款移列為第三、四款。 三、發明除應具有新穎性外,尚須有進步性始准專利。如其發明為一般具備該項知識之人,顯而易知者,為習用技術之轉用,各國專利審查實務,均不予專利,乃增列第五款。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新式樣專利。
本條序言酌作標點修正。
一、第三款之「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 二、按新式樣專利之目的在保護二度空間及三度空間之設計成果,惟原「新式樣」之用語與國內相關設計產業界之通念並不盡相符。目前國際上保護設計成果之立法例,如美國、歐盟、澳洲等均稱為設計(Design)。考量「設計」用語較「工業設計」或「外觀設計」等用語更具上位概念,較能符合未來設計多變化之展現媒體發展所需。茲為符合產業界及國際間對於設計保護之通常概念及明確表徵設計保護之標的,爰參考上開國際立法例,將原「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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