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年判字第 12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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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122 號
判例要旨
專利法第一條所謂「新發明」,係指無相同之發明核准專利在先,且無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而言。本件利害關係人申請之專利,其製造方法及菌株,與原告請准在先之第一七六八號、第一八三一號及第一八三二號各案均有不同,又無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且依其麩胺酸回收率之百分比,亦足認其有工業上價值,依法應予發明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