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可以分成以下幾點釋義: 1. 摘要的內容:摘要應簡要敘明發明所揭露的內容,並以所欲解決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和主要用途為限。它應該以不超過250字為原則,並且如果有化學式的話,應該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的化學式。 參考資料: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摘要應簡要敘明發明所揭露之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 2. 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參考資料: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 3. 修正不符合規定的摘要:如果摘要不符合前述兩項的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或者依職權修正後再通知申請人。 參考資料: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摘要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或依職權修正後通知申請人。 4. 代表圖的選擇:申請人應該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的圖為代表圖,並列出主要符號,簡要加以說明。 參考資料: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申請人應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為代表圖,並列出其主要符號,簡要加以說明。 5. 補正或指定代表圖:如果未按照前述規定指定代表圖,或指定的代表圖不適當,專利專責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者依職權指定或刪除後再通知申請人。 參考資料: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或刪除後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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