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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摘要,應簡要敘明發明所揭露之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二百五十字為原則;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
  2. 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
  3. 摘要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或依職權修正後通知申請人。
  4. 申請人應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為代表圖,並列出其主要符號,簡要加以說明。
  5. 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或刪除後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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