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陳述意見,並得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根据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规定,在发明专利申请案审定前,任何人认为该发明应不予专利时,可以向专利专责机关陈述意见,并附具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