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8條,如果發明專利申請案同時申請誤譯訂正及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申請人可以分別提出訂正及修正申請,或以訂正申請書分別載明其訂正及修正事項。同樣地,如果發明專利同時申請誤譯訂正及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申請人也可以採取相同的方式。這表示當申請人發現申請書或相關文件有誤譯、誤記或需要進一步說明時,可以提出相應的訂正或修正申請。該條款的目的是讓申請人能在適當的情況下修正申請文件以確保申請的正確性。根據最新修訂的專利法相關法規,這一規定在保障申請人權益的同時,也要求申請人在訂正或修正時不能改變專利的實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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