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中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的情況,只要申請人進行補正,補正之日即為申請日。但在以下情況下,仍以原提出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 1. 補正的說明書或圖式已在主張優先權的先申請案中出現。 2. 補正的說明書或部分圖式在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的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被撤回。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主張優先權的先申請案中已經補正過相同的說明書或圖式,那麼補正後的日期不再視為新的申請日。又或者,如果申請人在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的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撤回說明書或部分圖式,那麼原本提出申請的日期仍然被視為申請日。 以上回答是根據最新的專利法施行細則所提供的有關法規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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