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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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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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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
專利
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二、補正之說明書或部分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
送達
後三十日內撤回。
前項之說明書或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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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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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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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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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利權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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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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