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新型專利證書號數。 二、申請案號。 三、申請日。 四、優先權日。 五、技術報告申請日。 六、新型名稱 七、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八、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之姓名或名稱。 九、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十、專利審查人員姓名。 十一、國際專利分類。 十二、先前技術資料範圍。 十三、比對結果。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4條,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新型專利證書號數。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該新型專利的證書號碼,以識別該專利的識別符號。 二、申請案號。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該新型專利的申請案號碼,以區別不同的專利申請案。 三、申請日。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該新型專利的申請日期,即專利申請被提交的日期。 四、優先權日。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該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日期,即此專利申請案所依據的先前申請的日期。 五、技術報告申請日。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申請日期,即新型專利被公告後任何人提出技術報告的日期。 六、新型名稱。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該新型專利的名稱,以確定該專利的內容和範圍。 七、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該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住所或營業所的地址。 八、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之姓名或名稱。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人的姓名或名稱,以辨識報告的提出者。 九、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委任代理人(如果有)的姓名,以表示由代理人代表新型專利權人進行相關事務。 十、專利審查人員姓名。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進行新型專利審查的審查人員的姓名。 十一、國際專利分類。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專利的國際專利分類號碼,以確定該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十二、先前技術資料範圍。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專利審查人員對先前技術資料進行的比對範圍。 十三、比對結果。 例子:技術報告中應載明專利審查人員對先前技術資料的比對結果,以評估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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