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新型專利的適用上也可以準用。這表示這些條文中的相關規定可以被應用於新型專利的案件中。具體來說,在這些條文中,可能包含了有關專利申請、異議、撤銷、審查等程序的規定。根據專利法的趨勢,這些規定可能涉及到申請案件的審查要求、程序的要求、審理、判決和其餘相關程序等。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5條的這一規定將這些條文的規定擴大到新型專利的案例中,以確保相關的法律程序能夠被適當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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