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為專利權人對為商業上實施之非專利權人之書面通知、廣告目錄或其他商業上實施事實之書面資料。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3條的規定,該條是依據專利法第115條第5項所制定的,用來規定專利權人應向商業上實施非專利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廣告目錄或其他商業上實施事實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應作為證明專利權人已經通知商業實施者的依據。關於這個規定的內容和適用範圍,我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信息,因為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提及詳細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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