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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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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新型名稱。 三、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五、是否為專利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2條,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應備具以下事項: 1. 申請案號:填寫申請的案件編號。 2. 新型名稱:填寫申請的新型專利的名稱。 3. 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的相關資訊:包括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若有代表人,還需填寫代表人的姓名。 4. 委任代理人的相關資訊:如果有委任代理人,需填寫代理人的姓名和事務所。 5. 是否為專利權人:需要填寫是否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 例如,若申請人為台灣國籍,申請新型名稱為「可摺疊手機支架」,並委任代理人為張律師事務所,則申請書需記載申請案號、新型名稱、申請人姓名、國籍、住所或營業所,以及代理人姓名和事務所等相關資訊。

  • 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專利名詞
  • 專利法11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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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