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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設計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名稱。 二、物品用途。 三、設計說明。
  2.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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