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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2. 物品用途,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敘述。
  3. 設計說明,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敘述。其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敘明之: 一、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二、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具變化外觀者,應敘明變化順序。 三、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
  4. 有下列情事之一,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 一、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者。 二、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三、以成組物品設計申請專利者,其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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