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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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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2. 2.物品用途,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敘述。
  3. 3.設計說明,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敘述。其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敘明之: 一、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二、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具變化外觀者,應敘明變化順序。 三、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
  4. 4.有下列情事之一,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 一、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者。 二、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三、以成組物品設計申請專利者,其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主要針對設計專利中的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和設計說明進行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的物品,並且不得加上無關的文字。物品用途是指用於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的使用、功能等描述。設計說明則指用於輔助說明設計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描述。根據第51條的第三項,設計說明還應敘明圖示中包含不主張設計的部分、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中的變化順序以及省略的情況。如果有必要,可以在設計說明中簡要敘明因材料特性、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變化而導致設計外觀變化的情況,或者附上輔助圖或參考圖。此外,如果是一組物品的設計專利申請,還需在設計說明中列出各構成物品的名稱。 參考資料: - 專利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5月1日)

  • 揭露名詞
  • 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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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物品用途,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