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主要針對設計專利中的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和設計說明進行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的物品,並且不得加上無關的文字。物品用途是指用於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的使用、功能等描述。設計說明則指用於輔助說明設計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描述。根據第51條的第三項,設計說明還應敘明圖示中包含不主張設計的部分、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中的變化順序以及省略的情況。如果有必要,可以在設計說明中簡要敘明因材料特性、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變化而導致設計外觀變化的情況,或者附上輔助圖或參考圖。此外,如果是一組物品的設計專利申請,還需在設計說明中列出各構成物品的名稱。 參考資料: - 專利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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