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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說明書所載之設計名稱、物品用途、設計說明之用語應一致。
  2. 前項之說明書,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
  3.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外文本,其說明書應提供正確完整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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