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2條,該條共有3項解釋: 1. 第一項規定,專利申請所附的說明書中,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和設計說明所使用的用語必須保持一致。 2. 第二項規定,說明書應使用打字或印刷的方式進行。 3. 第三項規定,如果根據專利法第125條第3項提出的外文文件,說明書必須提供正確完整的翻譯。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專利申請中的說明書具有清晰明確的內容,以便他人能夠正確理解和實施該專利。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修正 2018年07月06日)」第52條,第1項的範例: 例如,如果一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中將某個物品的用途描述為「烘焙」,而在同一申請的其他部分卻描述為「烤箱」,這就違反了該條第1項的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修正 2018年07月06日)」第52條,第2項的範例: 例如,說明書應以打字或印刷的方式進行,這意味著手寫的說明書是不被允許的。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修正 2018年07月06日)」第52條,第3項的範例: 例如,如果專利文件中提供了一份以英文書寫的說明書,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必須提供該說明書的正確完整中文翻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