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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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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
  2. 2.前項所稱之視圖,得為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
  3. 3.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4. 4.主張色彩者,前項圖式應呈現其色彩。
  5. 5.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
  6. 6.標示為參考圖者,不得作為設計專利權範圍,但得用於說明應用之物品或使用環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3條的規定: 1. 設計之圖式,應包含足夠的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的外觀。如果設計是立體的,則應包含立體圖;如果是連續平面的,則應包含單元圖。 例如:如果一個專利申請是關於一個瓶子的新式樣設計,圖式中應包含該瓶子的各個視圖,如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等,以便揭露該瓶子的整體外觀。 2. 圖式中的視圖可以是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換句話說,可以使用各種不同的視圖來呈現設計的外觀。 例如:如果一個專利申請是關於一個汽車的新式樣設計,圖式中可以包含該汽車的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等,以及其他有助於理解設計的輔助圖。 3. 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可以使用墨線圖、電腦繪圖或照片呈現。此外,圖式即使縮小至三分之二大小時,仍應清晰可辨認其中的細節。 4. 如果設計主張色彩,則圖式應呈現該色彩。這意味著圖式中要能清楚展示出設計所主張的色彩。 例如:如果一個專利申請是關於一個塑膠椅子的新式樣設計,圖式中應使用彩色圖來呈現椅子的色彩。 5. 圖式中主張設計的部分與不主張設計的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的方式呈現。這表示圖式中的不同部分應有清晰的區隔,以使看圖的人能夠明確判斷哪些部分是主張設計的。 6. 標示為參考圖的部分不得作為設計專利權範圍,但可以用於說明應用的物品或使用環境。換句話說,參考圖不能被視為設計專利的一部分,但可以用來說明與該設計相關的其他事物。 以上是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3條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並且提供了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

  • 揭露名詞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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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