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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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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
  2. 2.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後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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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規定,專利設計的圖式應該包含各個圖片的名稱,並且指定一個立體圖或者是最能代表該設計的圖片作為代表圖。如果沒有按照這個規定指定或者指定的代表圖不適當,專利專責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予以補正,或者依據職權指定一個圖示並通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 -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

  • 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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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