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1項,如果設計專利申請案的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但申請人提出了補正,則補正之日視為申請日。但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1. 補正的說明書或圖式已在主張優先權的先申請案中出現。 2. 申請人在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的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撤回補正的說明書或圖式。 第2項提到的外文本補正的情況也是同樣的。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依據該條法規中所提到的《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5條和相關的法源資料進行解釋。也可以舉一個例子,例如一個申請人在申請設計專利時,原本提供的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但他在補正期限內重新提交了完整的說明書或圖式,則補正的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