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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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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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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對於申請人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首次提出申請後的六個月內,可以享有優先權。優先權期間從首次申請日的次日起算,持續到根據專利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日止。 根據參考資料《專利法》第125條第2項的規定,當專利申請分為首次申請和衍生申請時,特定情況下可以享有優先權。首次申請的優先權期間為六個月,衍生申請需要在首次申請日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優先權是為了保護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先於他人之前提出申請,以確保申請人能夠享有相關專利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甲國的申請人在2022年1月1日在甲國提出首次申請,並希望在中華民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享有優先權,則優先權期間為2022年1月2日至2022年7月1日,甲國的申請人需要在這個期間內在中華民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提出相同的申請,以便享有優先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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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