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了申請設計專利時應載明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以下四個事項: 1. 設計名稱。 2. 設計人的姓名和國籍。 3.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如果有代表人,那麼代表人的姓名也應載明。 4. 委任代理人的姓名和事務所。 而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有主張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則應在申請時敘明。 最後,如果是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則除了前述的事項外,還應在申請書中載明原設計申請案號。 這些規定可以在專利法施行細則中的第49條找到(依據問題提供之法源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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