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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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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設計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名稱。 二、設計人姓名、國籍。 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2. 2.有主張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之。
  3. 3.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者,除前二項規定事項外,並應於申請書載明原設計申請案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了申請設計專利時應載明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以下四個事項: 1. 設計名稱。 2. 設計人的姓名和國籍。 3.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如果有代表人,那麼代表人的姓名也應載明。 4. 委任代理人的姓名和事務所。 而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有主張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則應在申請時敘明。 最後,如果是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則除了前述的事項外,還應在申請書中載明原設計申請案號。 這些規定可以在專利法施行細則中的第49條找到(依據問題提供之法源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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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申請設計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名稱。 二、設計人姓名、國籍。 三、申請人姓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