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責機關於核准更正後,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 一、專利證書號數。 二、原專利公告日。 三、申請案號。 四、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 五、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 六、更正事項。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在核准更正後,應當刊載以下事項於專利公報中: 一、專利證書號數。 二、原專利公告日。 三、申請案號。 四、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 五、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 六、更正事項。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訊,缺乏與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有關的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詳細解釋或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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