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責機關公告專利時,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 一、專利證書號數。 二、公告日。 三、發明專利之公開編號及公開日。 四、國際專利分類或國際工業設計分類。 五、申請日。 六、申請案號。 七、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 八、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姓名。 九、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十、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十一、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設計專利之圖式。 十二、圖式簡單說明或設計說明。 十三、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四、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五、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其寄存機構名稱、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十六、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另申請發明專利之聲明。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3條,專利專責機關在公告專利時應刊載以下事項於專利公報中: 1. 專利證書號數。 2. 公告日。 3. 發明專利的公開編號及公開日。 4. 國際專利分類或國際工業設計分類。 5. 申請日。 6. 申請案號。 7. 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名稱。 8.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的姓名。 9.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10. 如有委任代理人,則列出代理人的姓名。 11. 列出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的申請範圍及圖式;設計專利則列出圖式。 12. 提供圖式的簡單說明或設計說明。 13. 若主張享有專利法第28條第1項優先權,則列出該項優先權的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14. 若主張享有專利法第30條第1項優先權,則列出相關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15. 對於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的發明,列出寄存機構的名稱、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16. 若同一人在同一天另行申請相同創作的發明專利,則需聲明該事實。 以上回答參考了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3條的規定,該條例明確了專利公報中需要刊載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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