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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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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 二、專利權期限。 三、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事務所。 五、申請日及申請案號。 六、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七、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八、公告日及專利證書號數。 九、受讓人、繼承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專利權讓與或繼承登記之年、月、日。 十、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信託、塗銷或歸屬登記之年、月、日。 十一、被授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授權登記之年、月、日。 十二、質權人姓名或名稱及質權設定、變更或塗銷登記之年、月、日。 十三、強制授權之被授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及准或廢止之年、月、日。 十四、補發證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十五、延長或延展專利權期限及核准之年、月、日。 十六、專利權消滅或撤銷之事由及其年、月、日;如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經刪除或撤銷者,並應載明該部分請求項項號。 十七、寄存機構名稱、寄存日期及號碼。 十八、其他有關專利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2條,專利權簿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一、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名稱。 二、專利權的期限。 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委任代理人的姓名及事務所。 五、申請的日期及申請案號。 六、主張本法第28條第1項優先權的第一次申請專利的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期。 七、主張本法第30條第1項優先權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期。 八、公告的日期及專利證書號碼。 九、受讓人、繼承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專利權讓與或繼承登記的年、月、日。 十、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信託、塗銷或歸屬登記的年、月、日。 十一、被授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授權登記的年、月、日。 十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質權設定、變更或塗銷登記的年、月、日。 十三、強制授權的被授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及核准或廢止的年、月、日。 十四、補發證書的原因及年、月、日。 十五、延長或延展專利權期限及核准的年、月、日。 十六、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的原因及其年、月、日;如果發明或新型專利權的部分請求項被刪除或撤銷,應該載明該部分請求項的項號。 十七、寄存機構的名稱、寄存日期及號碼。 十八、其他相關專利權的權利及法令所規定的一切事項。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2條,專利權簿應載明有關專利的各項重要事項,包括申請的日期、專利權人姓名、專利權期限、委任代理人資訊、申請的國家及案號、優先權、受讓人及繼承人的資訊、質權、補發證書、延長專利權期限、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的原因和日期,以及其他相關的權利和法令所規定的事項。 這些資訊的記載目的是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讓其他人可以輕易得知針對該專利的各項資訊。例如,專利權簿上的資訊可以提供專利期限的重要資訊,讓對手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該專利的保護期限。另外,這些資訊也可以幫助專利權人在需要的情況下進行專利權的轉讓、設定質權等法律行為。 參考資料: - 專利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G0340131&ccode=G000001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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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規定:「專利權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 二、專利權期限。 三、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