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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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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定後,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 一、被舉發案號數。 二、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 三、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舉發人姓名或名稱。 五、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六、舉發日期。 七、審定主文。 八、審定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5條的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在舉發審定後應該將以下事項刊載在專利公報中: 1. 被舉發案號數。 2. 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名稱。 3. 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4. 舉發人的姓名或名稱。 5. 如有委任代理人,應列出其姓名。 6. 舉發日期。 7. 審定的主文。 8. 審定的理由。 這些資訊應該在專利公報中公開刊載,以便相關人士能夠查閱相關資訊。

  • 專利名詞
  • 審定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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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定後,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 一、被舉發案號數。 二、發明、新型或設計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