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定後,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 一、被舉發案號數。 二、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 三、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舉發人姓名或名稱。 五、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六、舉發日期。 七、審定主文。 八、審定理由。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5條的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在舉發審定後應該將以下事項刊載在專利公報中: 1. 被舉發案號數。 2. 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名稱。 3. 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4. 舉發人的姓名或名稱。 5. 如有委任代理人,應列出其姓名。 6. 舉發日期。 7. 審定的主文。 8. 審定的理由。 這些資訊應該在專利公報中公開刊載,以便相關人士能夠查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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