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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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