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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其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應使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書表格式。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申請書外,其說明書、圖式或圖說,得使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書表格式: 一、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提出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以外文本提出之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補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或圖說。 三、本法修正施行前或依第一款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修正或更正,其修正或更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或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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