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設計專利申請案,其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者,以本法修正施行日為其優先權日。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9條,如果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的優先權日早於專利法修正的施行日,則以專利法修正施行日作為其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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