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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專利法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2.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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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電腦圖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簡稱Icons)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係屬暫時顯現於電腦螢幕且具有視覺效果之二度空間圖像(two-dimensional image),囿於無法如包裝紙與布匹上之圖像及花紋能恆常顯現於所實施之物品上,且不具備三度空間特定形態,依原規定,並非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然有鑒於我國相關產業開發利用電子顯示之消費性電子產品、電腦與資訊、通訊產品之能力已趨成熟,又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前述產品之使用與操作有密不可分之關係,而諸如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為強化其產業競爭力,多已開放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保護,為配合國內產業政策及國際設計保護趨勢之需求,導入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自有其必要性。爰於本項增訂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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