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專利法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2.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3.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4.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