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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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3條,專利代理人如違反第7條至第10條的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可以根據其違規情節做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最長二年或廢止專利代理人證書的處分。 作為舉例,有一個參考資料是《專利代理人管理辦法》,其中第11條規定了專利代理人的違規行為範例,如未經專利持有人授權代理、未繳納年費、未正確履行義務等。如果一位專利代理人違反了這些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根據第13條的規定可以做出相應的處分。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七條至第十條條文
- 申誡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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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