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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之發明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2. 經核准之新型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八千元。
  3. 經核准之設計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元。 三、第七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三千元。
  4. 核准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年費;核准延展之專利權,每件每年應繳年費新臺幣五千元。
  5. 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
  6. 第一項年費之金額,於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
  7. 依本法規定計算專利權期間不滿一年者,其應繳年費,仍以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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